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的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围海、填海(建设符合规划的码头除外)、采石、采砂、破坏沙滩;禁止建设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
在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其他区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影响景观的浮筏、网箱养殖规模。
在海域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其他区域筑池养殖;严格限制影响景观的浮筏、网箱养殖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