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风景区规划扶持风景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利用资源、环境条件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