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风景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以集体财产、家庭财产通过股份合作、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景区旅游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