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护、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确需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房屋等财产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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