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建立风景区保护与管理协商机制。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景区重要管理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社区(村庄)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风景区重要管理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社区(村庄)和村(居)民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