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以及景点、景物说明标识,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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