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风景区管理机构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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