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应当同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