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风景区内野外用火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森林高火险期内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