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