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