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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