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修坟立碑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风景区内建设经营性墓地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