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风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