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风景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重要系统和重点区域的实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实施规划编制过程中,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规划草案在规划范围内的社区(村庄)公示,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