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城阳区、即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区范围内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接受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