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以及崂山、城阳、即墨等相关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土地、海洋、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风景区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对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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