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崂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规划,组织、协调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风景区的重要制度和重大项目,对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工作由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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