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风景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补助等经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