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围海、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采石、采砂或者建设破坏景观的工程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破坏沙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一级保护区毗连海域筑池养殖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