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