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强行揽客,或者未在景点内指定地点、划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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