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遵守风景区游览秩序、安全保障、设施管理等有关制度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