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风景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明确保护要求,防治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