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河溪、泉水、瀑布、池潭、水湾等,应当保持自然状态,除按照规划要求保护、利用并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有关部门批准外,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在风景区内经营性取用地表水或者开采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