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四条 对典型冰川遗迹、珍稀岩石、珍稀植物品种等的集中区域,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和必要的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