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评价、登记,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景点现状级别低于规划级别的,除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可恢复的以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恢复景观原貌。
景点现状级别低于规划级别的,除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可恢复的以外,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修复方案,恢复景观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