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风景区建设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风景区可持续发展,避免园林化、城市化、过度人工化。
风景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游览路径设计和道路地面铺装应当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
风景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以及环境小品、标志标牌等,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游览路径设计和道路地面铺装应当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