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在风景区相关社区(村庄)以及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