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海岸、沙滩、岩石、岛屿、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和特色建筑、文物古迹、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