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风景区内的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公共排水管道覆盖范围,完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将风景区生产、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排水设施。在城市公共排水管道难以覆盖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集中收集、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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