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修坟立碑,禁止建设经营性墓地。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庄)统一规划设置集中祭奠场所、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