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区规划,确定风景区内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区域,改善风景区内村(居)民的生活条件。确定村(居)民住宅建设区域时,应当同时考虑村(居)民生产、就业等需求。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人口规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人口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