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村(居)民住宅。
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村(居)民住宅的建设条件以及建筑体量、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要求,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拟定,经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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