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不得损害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风景区内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
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
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须逐步迁出的开发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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