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三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区封闭育林、林相更新等植树绿化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采取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保护风景区生物多样性。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提出定期封闭轮休计划,报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需要,对重要景区、景点提出定期封闭轮休计划,报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