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风景区内治安、消防等的人员、装备。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风景区内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维护风景区的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