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护景观、保障安全的需要,对风景区内的体育休闲项目以及经营的商品、服务等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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