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区内设置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统一清运和处置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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