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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