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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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
第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
第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
第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
第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
第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
第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
第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
第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
第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
第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
第二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
第三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违反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
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
第四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
第四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
第四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
第五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
第五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
第五十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
第五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弃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
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第五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
第六十一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
第六十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