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