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