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