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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