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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