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