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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