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