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